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调蓄处理和利用,减少水污染。
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尚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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