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保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配套管网建设满足城镇发展规模需要并正常运行,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位置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旅游区、居住小区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生活污水,并达标排放。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口位置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旅游区、居住小区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生活污水,并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