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水功能区划,确定水体环境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依据。
未纳入全省水功能区划的水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其水功能区划,并与国家、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环境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目标以及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功能区划的调整,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执行。
未纳入全省水功能区划的水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其水功能区划,并与国家、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环境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目标以及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功能区划的调整,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