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五条 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规划在实施期间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动态修编。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跨行政区域的限期达标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