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依法批准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空间布局和需求。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河涌整治等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相互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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