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依照公益诉讼有关规定对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给予支持。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依照公益诉讼有关规定对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给予支持。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