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水库、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和水环境质量,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承载力。
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水库、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和水环境质量,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