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水环境监测方案,统一规划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和点位的设置,建立完善全省互联互通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和预警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状况信息。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避免重复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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