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整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