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