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省建立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设立总河长及各江河、湖泊的河长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工作,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