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