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污染,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