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涉及长江流域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长江流域的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