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