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流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控、节水技术和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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