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暂停审批的地区应当制订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期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被暂停审批的地区应当制订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限期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