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省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控制和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