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污口位置、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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