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一条 本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加强对印染、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工业园区应当配套污水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新建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入驻工业园区;未入驻工业园区的,应当配套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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