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11-30 共 8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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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 第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 第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 第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确有必要修改或者调整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环... 第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上报审批的环境保... 第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健... 第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第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 第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本应当由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环境保护... 第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联合进行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在日常... 第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县级以上生... 第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 第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条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一条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六条 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控设施应...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等环境卫...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条 本省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一条 本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加...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制定水质控制目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四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结构,开发利用低污染、无污染的清洁能源。 地级以上市人...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五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者要求,...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决定提前执行国家阶...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严...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 第四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调查和区域环境评估工作,划定生态功能区,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规...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当保护和规划各类重要生态用地,严格保护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七条 在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安排一定比例的环...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第五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条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水面、沼泽、滩涂、洼地;禁止向农田和渔...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清洁。 禁止在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和从...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禁止从事非法猎捕、毒杀、采伐、采集、加工、...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引进外来生物物种进行安全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生物物种...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逐步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 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优化区域实行以鼓励生态发展为基本导向的生态激励型财政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第五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五十九条 本省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机制,逐步推行居民阶梯式电价、水价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 第六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六十条 本省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指标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六十一条 本省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六十二条 本省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 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 第六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 第六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 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依法予以处... 第七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 第七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 第七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第七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原油成品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 第七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 第七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超过农业灌溉标准和水产养殖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和养殖,或者将有毒... 第七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第七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 第七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 第八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 第八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小区域,包括小城镇、小流域、各类经济开发区、生态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定保护的区域。 第八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