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相应的临时应对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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