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支付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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