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噪光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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