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
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