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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