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调查和区域环境评估工作,划定生态功能区,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要区域、重要海洋与渔业水域等可以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划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变更功能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程序报批。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以及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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