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当保护和规划各类重要生态用地,严格保护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重点湿地、农业生态保护区、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系统,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