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控制线应当相互衔接。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