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原油成品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未按照规定设置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