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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