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超过农业灌溉标准和水产养殖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和养殖,或者将有毒有害的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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