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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