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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