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