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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