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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