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六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六十一条 本省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