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 第六十二条 本省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奖、金融支持等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察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奖、金融支持等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察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