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引进外来生物物种进行安全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