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引进外来生物物种进行安全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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