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禁止从事非法猎捕、毒杀、采伐、采集、加工、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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