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清洁。
禁止在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和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污染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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