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