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十条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水面、沼泽、滩涂、洼地;禁止向农田和渔业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