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决定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机动车。
在用机动车应当依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投入,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及其配套设施,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物流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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