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伪造、变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