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