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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