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