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确有必要修改或者调整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修改或者调整的内容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